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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43號
原告鍾劉勝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紹方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8,7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8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起訴狀載明原告之住居所地址,併請提出被告劉紹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 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 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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