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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52號
原告胡惠香
訴訟代理人黃燦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綵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8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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