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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53號
原告孟慶光
被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陳育琳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如起訴狀原證三他項權利位置圖編號A部分所示面積243平方公尺之土地移轉所有權予原告,復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楠梓地政事務所函復本院,上開編號A部分占用695-12地號面積為13平方公尺、占用695-14地號面積為230平方公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43,721元【計算式:(695-12地號占用面積13㎡×公告土地現值31,517元/㎡)+(695-14地號占用面積230㎡×公告土地現值25,800元/㎡)=6,343,7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7 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7 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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