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補,557,2024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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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57號
原 告 潘淮森
潘炎宗
潘裕發


被 告 鄭德明
鄭進銓
林鄭香
韓鄭金釵
賴鄭阿銀
謝鄭慧紅
戴廷棟
戴秀娟
戴秀之
戴秀梅

呂思麟即戴秀禎之繼承人

呂良益即戴秀禎之繼承人

呂良友即戴秀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法定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
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等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於民國110年9月27日以岡字第057370號登記之抵押權予以塗銷,經核該等土地價額為7,071,66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小數下以下四捨五入),高於擔保債權額78,44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8,4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高雄市燕巢區燕南段 面積 (㎡) 土地公告現值(元/ ㎡) 權利範圍 土地價值 (新臺幣) 【計算式:面積× 公告現值×權利 範圍】 1 817 1,193.94 2,700 28710/170695 542,199元 2 817-4 806.11 2,700 1/1 2,176,497元 3 817-5 806.45 2,700 1/1 2,177,415元 4 817-6 805.76 2,700 1/1 2,175,552元 合計 7,071,6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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