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補,56,202401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6號
原 告 蕭百樂

被 告 蕭主忠
蕭主荊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40建號建物准予變價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8,5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27㎡×公告土地現值37,300元/㎡+建物課稅現值88,400元)×原告權利範圍1/3=1,60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