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補,564,2024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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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64號
原告鄭龍潭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樹輝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 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 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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