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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73號
原告和源兩合公司
法定代理人劉雅各
被告許淳淨
陳新登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地上物拆除,將占用之土地(面積25平方公尺)騰空返還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0,00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25㎡×公告土地現值54,000元/㎡=1,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5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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