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81號
聲請人周林錦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9 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9 日
書記官陳瑩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