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補,586,202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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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86號
原告周榮参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傳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8,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李傳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經查得被告戶籍址與起訴狀所列不同時,請併依異址提出起訴狀及附件繕本,以供本院送達(按:提出時,請加註本件案號、股別,以免重新分案)。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8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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