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補,59,202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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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9號
原 告 李國章


被 告 李國財
李國源
李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准予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41,978元【計算式:(280地號面積173㎡×公告土地現值63,848元/㎡×原告權利範圍1/4)+(284地號面積142㎡×公告土地現值92,136元/㎡×原告權利範圍1/6)=4,941,9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0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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