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97號
原告郭錦城
被告蔡文啟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之地上物拆除,將占用之土地(面積81.6平方公尺)返還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5,20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81.6㎡×公告土地現值9,500元/㎡=77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9 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9 日
書記官陳瑩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