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02號
原 告 張麗妮
被 告 沈楷浚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廠牌BMW,下稱系爭車輛)為被告所有,被告應協同原告將系爭車輛辦理過戶登記予被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即原告主張購買系爭車輛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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