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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04號
原告黃頌舜
被告蘇健長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以公告現值乘以土地面積再乘原告就上開土地之權利範圍計算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2,932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7,100元/㎡×面積139.02㎡×原告權利範圍3/4=1,782,93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7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 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 7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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