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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07號
原告石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顏和勇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董思妤即安科機電工程行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6,4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3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8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3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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