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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2號
原 告 展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吟光
被 告 陳麗琴
蕭洪秋香
余靜芳
余宗憲
蔡季樺
楊俊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麗琴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2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6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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