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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26號
原 告 迦南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宛靜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周雅玲律師
被 告 宇竑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秋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90,000元、新臺幣334,58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未註記幣別者,下同)3,264,989元【計算式:334,589元+美金90,000元×32.56(訴訟繫屬日即民國113年7月11日臺灣銀行美金即期賣出匯率)=3,264,98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7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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