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26號
原告迦南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宛靜
訴訟代理人周雅玲律師
被告宇竑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葉秋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蔡秋慶」之記載,應更正為「葉秋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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