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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33號
原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翁培祐
被告許瑞容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允富有限公司對被告許瑞容有新臺幣(下同)6,502,717元之債權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02,7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4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8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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