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補,647,20240731,1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47號
原告陳建億


被告伍隆榮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准予變價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7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8,090㎡×公告土地現值230元/㎡×原告權利範圍6090/8090=1,400,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1日
書記官陳瑩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