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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56號
原告陸柏蒼
陸敏碩
邱金春
共同
訴訟代理人王心甫律師
被告陸雍銘
陸雍仁
楊陸雪霞
陸儷碧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分割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予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3,775元(計算式:土地面積421.42㎡×公告土地現值12,200元/㎡×原告3人權利範圍3/9=1,713,77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1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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