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94號
原 告 曾國源
被 告 阮翠紅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地上物拆除,將占用之土地(面積1平方公尺)騰空返還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1㎡×公告土地現值6,000元/㎡=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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