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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08號
原告王啓璋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玉秀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8,5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5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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