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40號
原 告 林文進
訴訟代理人 邱振宗律師
被 告 陳建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原告就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8506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所拍賣高雄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段00巷000弄00號)、3959建號(上開門牌之增建部分)建物(下合稱系爭建物)有優先承買權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8,000元(即系爭執行事件公告聲明應買系爭建物之價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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