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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53號
聲 請 人 承興利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聖
代 理 人 朱逸群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志冠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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