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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56號
原 告 林千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焜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另原告未提出起訴狀繕本,請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含證物;
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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