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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59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後勁明修堂
法定代理人 李金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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