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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66號
原 告 楊宏瑜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黃淯暄律師
被 告 劉陳樂娘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附表一所示金額新臺幣(下同)2,361,936元、附表二所示金額22,877元,及依附表一、二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則自附表
一、二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本件起訴日(民國113年6月26日)前一日止之利息金額,分別為228,987元、2,954元(詳如附表一、二所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起訴後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16,754元(計算式:附表一本金2,361,936元+附表一利息228,987元+附表二本金22,877元+附表二利息2,954元=2,616,7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93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附表一:(幣別均為新臺幣)編計算本金起算日終止日計算基年息給付總額號數56,500元109年11月21日113年6月25日(3+218/366)5%10,157.65元56,500元109年12月22日113年6月25日(3+187/366)5%9,918.37元56,500元110年1月19日113年6月25日(3+159/366)5%9,702.25元56,500元110年2月19日113年6月25日(3+128/366)5%9,462.98元56,500元110年3月19日113年6月25日(3+99/365)5%9,241.23元56,500元110年4月20日113年6月25日(3+67/365)5%8,993.56元56,500元110年5月19日113年6月25日(3+38/365)5%8,769.11元56,500元110年6月22日113年6月25日(3+4/365)5%8,505.96元56,500元110年7月20日113年6月25日(2+342/366)5%8,289.75元10 56,500元110年8月19日113年6月25日(2+312/366)5%8,058.2元11 56,500元110年9月23日113年6月25日(2+277/366)5%7,788.05元12 56,500元110年10月19日113年6月25日(2+251/366)5%7,587.36元13 56,500元110年11月19日113年6月25日(2+220/366)5%7,348.09元(續上頁)14 56,500元110年12月21日113年6月25日(2+188/366)5%7,101.09元15 6,412元110年12月28日113年6月25日(2+181/366)5%799.75元16 56,500元111年1月19日113年6月25日(2+159/366)5%6,877.25元17 56,500元111年2月19日113年6月25日(2+128/366)5%6,637.98元18 56,500元111年3月23日113年6月25日(2+95/365)5%6,385.27元19 56,500元111年4月22日113年6月25日(2+65/365)5%6,153.08元20 58,150元111年5月19日113年6月25日(2+38/365)5%6,117.7元21 58,150元111年6月21日113年6月25日(2+5/365)5%5,854.83元22 58,150元111年7月19日113年6月25日(1+343/366)5%5,632.29元23 58,950元111年8月19日113年6月25日(1+312/366)5%5,460.12元24 58,950元111年9月20日113年6月25日(1+280/366)5%5,202.42元25 58,950元111年10月19日113年6月25日(1+251/366)5%4,968.87元26 59,750元111年11月25日113年6月25日(1+214/366)5%4,734.29元27 59,750元111年12月20日113年6月25日(1+189/366)5%4,530.23元(續上頁)28 6,412元111年12月20日113年6月25日(1+189/366)5%486.16元29 59,750元112年1月19日113年6月25日(1+159/366)5%4,285.35元30 60,550元112年2月19日113年6月25日(1+128/366)5%4,086.3元31 60,550元112年3月21日113年6月25日(1+97/365)5%3,832.07元32 60,550元112年4月19日113年6月25日(1+68/365)5%3,591.53元33 61,350元112年5月19日113年6月25日(1+38/365)5%3,386.86元34 61,350元112年6月20日113年6月25日(1+6/365)5%3,117.92元35 61,350元112年7月19日113年6月25日(343/366)5%2,874.73元36 61,350元112年8月19日113年6月25日(312/366)5%2,614.92元37 61,350元112年9月19日113年6月25日(281/366)5%2,355.1元38 61,350元112年10月19日113年6月25日(251/366)5%2,103.67元39 61,350元112年11月22日113年6月25日(217/366)5%1,818.71元40 61,350元112年12月19日113年6月25日(190/366)5%1,592.42元41 6,412元112年12月19日113年6月25日(190/366)5%166.43元(續上頁)附表二:(幣別均為新臺幣) 42 61,350元113年1月19日113年6月25日(159/366)5%1,332.6元43 61,350元113年2月20日113年6月25日(127/366)5%1,064.41元小計2,361,936元228,986.91元編號計算本金起算日終止日計算基數年息給付總額6,337元109年11月11日113年6月25日(3+228/366)5%1,147.93元9,416元110年11月3日113年6月25日(2+236/366)5%1,245.18元7,124元111年11月29日113年6月25日(1+210/366)5%560.58元小計22,877元2,953.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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