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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76號
原告呂慶忠
被告呂訓佑
呂慶琛
呂慶良
呂辰瑩
呂藍志紅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准予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9,008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460.05㎡×公告土地現值1,200元/㎡×原告權利範圍1/8=219,0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2 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2 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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