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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92號
原告陳念嫻
訴訟代理人吳佳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偉駿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864,0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6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10日
書記官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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