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補,80,202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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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0號
原 告 徐偉勝
訴訟代理人 陳信維律師
被 告 陳裕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0○00號房屋修復至不漏水狀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500元(即原告主張之修復費用);
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690,000元。
茲以原告前揭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90,500元(計算式:200,500元+690,000元=89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
又本件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前經本院於113年2月20日以113年度救字第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並確定在案,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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