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補,808,2024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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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08號
原告蘇俊壹
訴訟代理人林世勳律師
蔡長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福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69,1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0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16日
書記官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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