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補,823,202409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23號
原告李志堃
李惠華
李惠燕
一、原告與被告高雄市私立宏鑫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77,9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另應提出起訴狀原證一至原證三(起訴時未檢附),及提出起訴狀暨附屬文件繕本乙份(註明本件案號、股別),另陳明原告李惠華、李惠燕可供送達之地址。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19日
書記官陳瑩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