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補,839,202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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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39號
聲請人曾繁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24日
書記官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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