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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代理人 劉士睿律師
被 告 陳建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陳明因被告申請承租部分尚待審核,具狀聲請合意停止訴訟,且經被告同意合意停止,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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