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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9號
原 告 李芯玫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被 告 莊貴富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
侯昱安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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