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e 🔗臉書 🔗複製 🔍搜尋 首頁 » 202407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訴,141,20240705,1 快速前往 主 文留言內容 展開/收折摘要 注意事項:摘要內容可能存在錯誤解讀,僅供參考對照使用,請勿作為決策依據。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新增項目 替換文字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41號原告張淑芬被告林文安訴訟代理人林鳳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方柔尹 🔗Line 🔗臉書 🔗複製 🔍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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