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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1號
上訴人
即原告張淑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文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6,53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13日
書記官方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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