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和 解 筆 錄
113年度訴字第154號
原 告 李勇樹
訴訟代理人 張育華
被 告 白玉萍
訴訟代理人 邱柏誠律師
第 三 人 李東寰
代 理 人 李勇樹
上列當事人、第三人間113 年度訴字第154 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 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八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呂明龍
書記官 洪嘉鴻
通 譯 黃思綺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兼第三人代理人 李勇樹
原 告訴訟代理人 張育華
被 告 白玉萍
被 告訴訟代理人 邱柏誠律師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第三人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元(由原告與第三人自行分配),其中:
(一)壹拾萬元部分:被告當庭給付原告、第三人,經原告兼第三人代理人當庭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陸萬元部分:被告應分別於民國113 年8 月10日前、113年9 月10日前各給付參萬元【給付方式:匯入原告、第三人指定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九如郵局、戶名:李東寰、帳號:00000000000000)】。
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並應另給付原告、第三人違約金陸萬元。
二、被告因本件租賃契約給付予原告之押租金參萬陸仟元,由原告取得,被告同意不向原告請求返還。
三、兩造就本件租賃契約及因此所涉之相關請求權(包含但不限於因凶宅所造成之房地價值減損、水電費、傢俱損害等)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原告兼第三人代理人 李勇樹 原告訴訟代理人 張育華 被 告 白玉萍 被告訴訟代理人 邱柏誠律師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書 記 官 洪嘉鴻 法 官 呂明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洪嘉鴻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