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e 🔗臉書 🔗複製 🔍搜尋 首頁 » 202407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訴,158,20240704,1 快速前往 主 文留言內容 展開/收折摘要 注意事項:摘要內容可能存在錯誤解讀,僅供參考對照使用,請勿作為決策依據。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新增項目 替換文字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8號原告吳勝淯被告陳冠賓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簡祥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謝群育 🔗Line 🔗臉書 🔗複製 🔍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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