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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5號
上訴人
即被告周祐丞
被上訴人即
原告信建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楊文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3年5月31日送達上訴人居所,並由其受僱人代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林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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