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訴,27,2024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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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號
上訴人
即被告合群新城孝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張春陵

上訴人
即被告劉崇實
唐淑芬
倪麗霞
顧曉菁
匡佑國
鄭士淵
羅孝仁
江榮枝
倪同慧
共同
訴訟代理人張國欽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補字第760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確定,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之全部提起上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熒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0日
書記官方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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