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3號
原 告 馬力強發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清華
訴訟代理人 柯彩燕律師
林畊甫律師
被 告 李順達即進達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李吉祥
被 告 涂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月5日起訴時係請求被告李順達即進達工程行給付新臺幣(下同)1,429,890元之本息,嗣於113年8月30日具狀追加涂欣怡為被告及追加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為請求,再於113年9月23日提出民事準備狀擴張訴之聲明為1,470,210元。
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依原告擴張後訴之聲明即訴訟標的金額1,470,210元核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裁判費15,157元,尚須補繳495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擴張請求40,320元本息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