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訴,5,20240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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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號
上訴人即
原告吳光恒

被上訴人即
被告阮氏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113年度訴字第5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7,98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0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5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5 日
 書記官林香如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建物門牌
權利範圍
財產價額(新臺幣)
 1
高雄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
1/32
土地面積52㎡×公告土地現值48,115元/㎡×1/32=78,187元
 2
高雄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
1/32
土地面積97㎡×公告土地現值56,285元/㎡×1/32=170,614元
 3
高雄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
1/32
土地面積385㎡×公告土地現值64,670元/㎡×1/32=778,061元
 4
高雄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
1/32
土地面積559㎡×公告土地現值62,994元/㎡×1/32=1,100,426元
 5
高雄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0號)
全部
建物課稅現值130,700元

合計
2,257,9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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