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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號
上訴人即
原告吳光恒
被上訴人即
被告阮氏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113年度訴字第5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7,98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0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5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5 日
書記官林香如
附表:
編號 | 土地地號/建物門牌 | 權利範圍 | 財產價額(新臺幣) |
1 | 高雄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 | 1/32 | 土地面積52㎡×公告土地現值48,115元/㎡×1/32=78,187元 |
2 | 高雄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 | 1/32 | 土地面積97㎡×公告土地現值56,285元/㎡×1/32=170,614元 |
3 | 高雄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 | 1/32 | 土地面積385㎡×公告土地現值64,670元/㎡×1/32=778,061元 |
4 | 高雄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 | 1/32 | 土地面積559㎡×公告土地現值62,994元/㎡×1/32=1,100,426元 |
5 | 高雄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0號) | 全部 | 建物課稅現值130,700元 |
合計 | 2,257,98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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