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4號
原告王說
訴訟代理人胡碩峯
被告曾士奇
鄭士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具狀表示於庭期之陳述有不妥之情形,並尚有其他意見欲陳述,聲請再開言詞辯論,茲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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