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e 🔗臉書 🔗複製 🔍搜尋 首頁 » 202407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訴,74,20240709,1 快速前往 主 文留言內容 展開/收折摘要 注意事項:摘要內容可能存在錯誤解讀,僅供參考對照使用,請勿作為決策依據。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新增項目 替換文字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4號原告蘇姿云訴訟代理人吳承晏律師被告蔡一銘訴訟代理人洪國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葉憶葇 🔗Line 🔗臉書 🔗複製 🔍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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