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重訴,9,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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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號
原 告 興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樺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律師
賴柏宏律師
被 告 勝耀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侯哲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啟志律師
林鼎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民事訴訟法第24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簽定之銷售合約第6條已明文約定「關於本契約權利義務發生爭執時,雙方合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

故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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