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除,103,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王之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2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2年12月13日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2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03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或到期日) 支票號碼 001 麗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李瑞玫 王之 土地銀行左營分行 000000000000 60,000元 112年11月15日 F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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