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除,119,202404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李正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柒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7紙(下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7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3年1月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

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系爭股票確為伊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因遺失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7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人於113年1月5日具狀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本院網站於同年月8日公告等情,有上開公告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7、19頁),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112年度司催字第276號卷宗核閱無訛。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19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078-NX-0000000-0 股票 1 28 2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079-NX-0000000-0 股票 1 5 3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080-NX-0000000-0 股票 1 1 4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081-NX-0000000-0 股票 1 2 5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082-NX-0000000-0 股票 1 3 6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083-NX-0000000-0 股票 1 1 7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084-NX-0000000-0 股票 1 6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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