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除,137,202407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呂秋惠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2張,因聲請人不慎遺失,前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15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12年12月4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網站,至113年3月4日為止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37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 NX 0000000 0 股票 1 330 002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9 NX 0000000 0 股票 1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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