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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劉嘉欣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捌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8張,因聲請人不慎遺失,前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75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13年1月9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網站,至113年4月9日為止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41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2 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0 股票 1 956 003 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0 股票 1 234 004 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0 股票 1 262 005 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0 股票 1 343 006 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0 股票 1 700 007 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0 股票 1 335 008 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0 股票 1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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